防范风险 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0-28
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投资工具,与其它投资一样,都是具有风险的。由于信托有巧妙的制度设计,使它能充分利用不同的市场参与多种投资,当然使其收益与风险进一步加大。一般而言,任何投资工具的风险都可分为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两类。此外,由于我国资本投资市场处于建立初期,诚信制度尚不健全,从而使道德风险比一般市场大。这种风险应属系统性风险,但在目前情况下,为便于研究,有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加以研究。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种投资工具由其制度设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我国信托业与信托产品设计的情况看,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投资对象的市场变化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对象包括证券、房地产及有关实业建设,这种投资对象在交易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价格变化,这类变化都可能引起投资收益的大幅下滑,从而影响到投资回报。
第二,追求高收益压力导致的投资失误。在正常的投资活动中,由于投资者认识判断能力与信息不畅等原因,都存在一般的投资失误。而在这几年,随着人们投资意识的启蒙,不少人都想参与投资,特别是一些先行者在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中的高收益,使部分投资者调高了对投资收益的期望,他们希望参与信托投资获取较高收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募到投资所需资金,便迎合这种要求,以过高的效益预期吸引投资者。资金到手,为实现承诺便违背稳健经营的原则,将一些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或用于一些市场打短差,从而加大投资失误的风险。
第三,开发、创新风险。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五次整顿后重新登记发展起来的,以前的业务因与银行等业务交叉过多,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整顿后,新的业务领域得以确立,但这种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品种支持,并进行模式创新。如同任何创新都具有风险一样,信托产品的开拓创新与品种开发也具有相应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表现于能否被市场所接受,也表现在能否为监管机构所认可,在市场经营中还可能因不服水土而失败。
第四,由管理与投资操作能力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无论是证券投资还是实业投资都是由有关投资人员来进行的,虽然他们相对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优势,但由于不同人士投资理念与投资水平的差异,加之市场变化无常,也可能存在由此形成的风险。
第五,由投资优势产生的风险。信托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工具,按照这种制度安排,信托具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市场进行交叉投资的优势。理论上说,这种优势可以使信托在不同市场获取投资收益,具有类似混业经营的优势,在目前分业经营架构下为投资者牟取更高收益。但也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这种优势同时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即如果决策不慎,操作失误也可能出现未取各市场之利而触其之雷,放大相关风险的情形。
第六,流动性风险。信托投资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投资人多希望以自己的资金从事投资获取较高收益,他们用以信托的资金可能是临时不用的,也可能是有期限的,为此在达到规定期限或预期目标即想回收本利。然而就目前来说,我们尚不能适用过去曾采用过的在证交所交易信托凭证的做法,新的交易平台又未形成。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目前的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持有的信托凭证可能一时难以变现。
所谓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信托制度设计以外,即非因信托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信托经营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非市场因素所导致的信托投资对象的价格变化。这类因素包括政治性、社会性或其他非市场原因引起的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如战争、全球或区域性经济危机,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这类因素是信托制度设计本身所无法预测,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的。
第二,国家政策调整所导致的信托经营的某些风险。这类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信托投资机构经营的某些变化而引起投资收益的下降。例如本轮宏观调控及此前金融监管机构对房地产投资所采取的政策调整等。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国家首先调整了钢铁、电解铝等行业的监管政策,随后又调整了数个行业的投资政策,导致这类投资活动的波动,从而影响参与这类投资的收益。
第三,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变化。利率、汇率是资金的使用价格,也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集合信托计划在较大程度上是通过募集(受托)方式集中资金来进行的,特别是资金信托更是如此。虽然,对资金的需求变化会引起利率、汇率等调整,信托机构可以从这种变化中感受到某种可能的汇率或税率变化预期,但国家在调整利率汇率等政策时还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因此汇率与利率的最终变化是投资者难以准确把握的,故这种风险对信托来说也属于非系统风险。
再从道德风险来看。严格地说,道德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因为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中的诚信制度不健全,故道德风险在整个信托风险中所占的份量更大一些。目前信托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以信托资金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例如将从事实业投资的信托资金拿到市场炒股票,甚至坐庄,或从事其他合同以外的目的。也有的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从事违规经营,还有的违背了审慎经营原则,使信托财产承担较高风险等。从监管部门最近的调查显示,在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有不少公司存在问题,其中有不少表现为职业道德问题,此外也有新增坏账比例过高等。
以上我们从信托投资的系统、非系统以及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初浅分析,这种风险目前在我国的信托活动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当然这种风险的绝大部分只是可能性,极少演化为现实,它们的存在无损于近几年我们在信托业整顿、创新和行业发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分析这种风险恰恰在于提示我们的企业与投资者在相关的经营与投资活动中,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这些风险,使投资损失降到最低,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xintuo摘自中国证券报)